8. 下列有關駐衛警察及其使用警械管理之敘述,何者錯誤?
(A)「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法源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B)「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之法源為「警械使用條例」
(C)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訓練,由警政署辦理
(D)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統計: A(816), B(63), C(2062), D(237), E(0) #818824
詳解 (共 6 筆)
V(A)「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之法源係「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6&flno=1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40條之規定訂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40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40 條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V(B)「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之法源為「警械使用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3 條
I. 本條例 (警械使用條例) 於其他司法警察人員及憲兵執行司法警察、軍法警察職務或經內政部核准設置之駐衛警察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II.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1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13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
(C)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訓練,由警政署辦理
當地警察局 (分局) 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9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9 條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之訓練、監督、考核,由當地警察局 (分局) 辦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06&flno=7
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 第 7 條
I. 駐衛警察由各駐在單位依第8條規定遴選適當人員,送請直轄市警察局或縣 (市) 警察局審查合格後自費僱用之。必要時得委請警察教育機關統一招考。
II. 駐衛警察應實施職前及在職訓練,並得委請當地警察機關辦理;其要點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V(D)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3&flno=5
駐衛警察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第 5 條
駐衛警察配用警棍,得自行購置,並列冊報當地警察局 (分局)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