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下列何者得處以拘留?
(A)從事性交易
(B)在公共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C)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D)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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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106), C(103), D(2673), E(0) #818827
統計: A(160), B(106), C(103), D(2673), E(0) #818827
詳解 (共 5 筆)
#3324101
社維法 63-70、81、82、85、87條 有罰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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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3155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0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1條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 (地方政府制訂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 ,不適用之。
(A)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B)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1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日:
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 (地方政府制訂自治條例,規劃性交易專區) ,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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