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規定,警察官之任用,除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外,職務等階最高列下列何種官等官階以上者,非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者,不得任用?
(A)警正三階
(B)警正四階
(C)警佐一階
(D)警佐二階
統計: A(2417), B(770), C(162), D(58), E(0) #818819
詳解 (共 10 筆)
↑警大畢業核可
------警正三階------
------警正四階------
↓警專畢業核可
修法了~~
大法官釋字760認為前開規定有違平等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5&FLNO=11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官之任官資格如左:
一、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二、曾任警察官,經依法升官等任用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曾任警察官,依法銓敘合格者。
II. 警察官之任用,除具備前項各款資格之一外,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3階以上,應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職務等階最高列警正4階以下,應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S0020006&flno=4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I. 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第1項第1款所稱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所舉行之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之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同項第2款所稱依法升官等任用,指在本條例施行前後,依法取得升官等任用資格者而言。
II.本條例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11條第2項所稱訓練合格,指接受下列期間不少於4個月之教育或訓練,且成績及格者:
一、警察教育條例所定之進修教育及深造教育。
(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二、前項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7&flno=6
警察教育條例 第 6 條
警察大學得設警佐班、專業班等,辦理現職人員進修教育;得設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等,辦理現職人員深造教育;其實施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訓練合格:是指
1.進修教育:警佐班、專業班。
2.深造教育:警正班、警監班、研究班。
3.考試錄取人員之訓練
https://yamol.tw/searchitem.php?selectmod=0&itemid=1808057
晉升警正官等訓練班
不是
警察教育機關畢業或訓練合格
| 第 12 條 | 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取得任官資格如左: 一、高等考試一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一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 正一階任官資格。 二、高等考試二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二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 正三階任官資格。 三、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 正四階任官資格。 四、普通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三階任 官資格。 五、初等考試或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五等考試及格者,取得警佐四階任 官資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列各等級考試及格人員,如無相當官階職務可資任 官時,得先以低一官階任官。 |
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