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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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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3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23
年份:
94年
科目:
公職◆憲法
2.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四號解釋為下列那一項權利之範圍?
(A)言論自由權
(B)講學自由權
(C)出版自由權
(D)集會結社自由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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