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依憲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發生爭議時,由何機關解決?
(A)立法院
(B)司法院
(C)總統
(D)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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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4), B(300), C(147), D(28), E(0) #131576

詳解 (共 4 筆)

#541507

第 111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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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103
 | 立 
直 ---行
 | 行
縣(市) ---中
 | 內+中
鄉(鎮市) ---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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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4892

【除a. 第一百零七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b. 第一百零八條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c. 第一百零九條省立法並執行之事項,或交由縣執行之事項d. 第一百十條列舉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地方制度法  77 條:

 

I.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II.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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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504
《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除第一百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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