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土地徵收範圍內有應遷移物件,逾期仍未遷移時,需用土地人應依下列何種法規執行?
(A)行政執行法
(B)行政程序法
(C)強制執行法
(D)照價收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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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5), B(51), C(112), D(3), E(0) #329602

詳解 (共 3 筆)

#1518882

第二十八條 (限期遷移)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竣或核定發給抵價地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土地權利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完竣。
  應受領遷移費人無可考或所在地不明,致其應遷移之物件未能遷移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三十日限期遷移完竣。
  徵收範圍內應遷移之物件逾期未遷移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依行政執行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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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104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
行及即時強制。
 
行政程序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程序,係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
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之程
序。
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
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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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7313
土徵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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