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2 條之 1 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新設電信工程,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管線之土木工程費用,應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負擔多少?
(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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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327), C(167), D(34), E(0) #329603

詳解 (共 1 筆)

#1239509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82-1條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重劃區之電力、電信、自來水管線工程所

需工程費用或遷移費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從其規定外,由參加重劃土地

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依下列分擔原則辦理:

一、原有架空線路或管線辦理遷移時,應協調管線事業機關(構)勘定遷

    移位置,管線事業機關(構)應依協調結果配合辦理遷移,並負擔全

    數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多次遷移時,除最後

    一次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有

    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負擔。

二、原有架空之電力線路應永久遷移,經重劃區要求改為地下化者,遷移

    費用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地下化所需變更設置費扣除依原架空標準

    設計拆遷所需變更設置費用之差額,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

    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

三、新設電力採架空方式辦理者,所需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

    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負擔二分之一;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管線

    之土木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與管線事業機關(構)各

    負擔二分之一。

四、新設電信採架空方式辦理者,所需工程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

    部負擔;採地下化方式辦理者,管線之土木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

    地所有權人負擔三分之一,管線事業機關(構)負擔三分之二。

五、新設自來水管線之工程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全部負擔。

六、新設電力、電信管線工程需施設之電氣設備及纜線費用,由管線事業

    機關(構)全部負擔。

重劃區內天然氣、有線電視及其他管線工程費用,以個案協商方式辦理。

重劃區外新設管線之工程費用,由管線事業機關(構)全部負擔。但自來

水管線因重劃區位置或地勢特殊需增加設備之工程費用,得以個案協商方

式辦理。

土地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市地重劃管線工程費用之分擔,得參照第一項規定

,以個案協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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