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A)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監辦採購之公立學校人員
(B)台灣省自來水公司兼辦採購職務之工程員
(C)檢察官選任私人執行鑑定之鑑定人
(D)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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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0), C(796), D(65), E(0) #345715

詳解 (共 5 筆)

#2143626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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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6726
英 政府採購法第 3 條政府機關、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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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251
原本題目:2.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的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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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8252
原本題目:1.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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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7138
【鑑定人非公務員】
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必須係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
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為限,所謂「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係指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單獨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而言,如其所行使之事務非屬委託機關之法定職權事項縱使係依法委託行使仍非本條款之委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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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鑑定」乃法定證據方法之一,非屬檢察官或法官之法定權能,僅在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基於發現真實之必要,因其職務上不具有自行判斷之知識能力,而選任具有特別知識經驗者,對於受託鑑定事項,予以鑑識、測驗及斷定,供檢察官調查或法官認定事實之參考。此與諸如筆跡鑑定等事項,當鑑定機關無從鑑定時,檢察官或法官得自行「比對」,製成勘驗筆錄,以為判斷之依據,而屬勘驗程序者,非可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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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刑事訴訟法乃於鑑定章節就其選任及進行鑑定之程序為規定,以供選任及進行鑑定之依憑,並非將屬檢察官或法官原有之鑑定權能委託他人行使被選任之鑑定人所執行者,乃基於其本身之特別知識經驗,而為鑑定事項之獨立判定,並非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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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長是公務員】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係指依該法實施地方自治,具公法人地位之團體,包括直轄市、縣、(省轄)市、鄉、鎮及縣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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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辦公室固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但同法第五條第二項明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各有其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而依同條第四項及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各村、里辦公處係由各鄉、鎮、縣轄市及區所設,受各鄉、鎮、縣轄市及區之指揮監督,為地方自治團體設於各村、里之地方行政機關,且村、里置村、里長一人,辦理村、里之公務及交辦
事項,故村、里長自屬依法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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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13946
未解鎖
公務員在刑法上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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