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新修訂特殊教育法對「特殊教育學校設立」之規定,下列何者是錯誤的?
(A)以小班、小校為原則
(B) 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
(C) 招收對象必須是重度或多重障礙學生
(D)特殊教育學校得設置多個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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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322), D(59), E(0) #82521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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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對象以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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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以重度或多重障礙學生"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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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6006
特殊教育法 

第25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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