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
(A)每學期
(B)每一年
(C)每二年
(D)每三年)重新評估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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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1653), C(63), D(120), E(1) #25451
統計: A(109), B(1653), C(63), D(120), E(1) #25451
詳解 (共 8 筆)
#81871
特教評鑑 - 三年一次
安置 - 一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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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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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868
樓上是說此法規已廢嗎?但我查103的...還有看到耶!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修正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
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
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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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6009
| 特殊教育法 |
第 17 條
幼兒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幼兒園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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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04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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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66
98年 11月公佈的特殊教育法
已經把它改成 三年一次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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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9
建議答案修改為D 每三年評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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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170
已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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