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對於下列行政行為,何者不得提起訴願?
(A)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B)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
(C)地方自治上級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所為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
(D)已經原行政處分機關職權撤銷而不存在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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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270), C(306), D(10773), E(0) #527549

詳解 (共 10 筆)

#937749
樓上...訴願是針對行政處分的.."不法性"與"不適當性"兩者皆能審查
           訴訟是針對行政處分的...."不法性"做審查

比較地制法   自治事項是針對"不法性"做審查
                       委辦事項是針對"不法性"與"適當性"做審查
兩者一起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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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993
(D) 訴願77,不受理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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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923
不合法 逾期 不符合 未由法代 未由代理代表 行政處分不存在 已決定 非行政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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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247
第14條(訴願之提起限期)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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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9905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
(共 27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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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245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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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8295
D訴願77 不受理決定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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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3113
請問(c)是可提訴願但是上級只能針對違法(VA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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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246
第57條(補送訴願書)

  訴願人在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作不服原行政處分之表示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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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249
第18條(提起訴願)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或其他受行政處分之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得提起訴願。
本國人、外國人、19歲大學生、陳氏祭祀公業等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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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549394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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