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 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有關核課期間及起算日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納稅義務人應納地價稅(徵收期間11月1日至11月30日),其核課期間為5年,起算曰為 12月1日
(B)納稅義務人在5月15日已申報繳納3、4月營業稅,9月15日被查獲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其核課期間為7年,起算日為9月15曰
(C)納稅義務人在6月30日申報所得稅(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其核課期間為7年, 起算曰為6月1曰
(D)納稅義務人在5月25日申報所得稅(申報期間為5月1日至5月31日),12月1日被查獲 因不小心漏報參加競賽獎金1萬元,其核課期間為5年,起算日為5月25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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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364), C(54), D(81), E(0) #1916307
統計: A(19), B(364), C(54), D(81), E(0) #1916307
詳解 (共 4 筆)
#3198111
第21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
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五年。(自申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
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其核課期間為七年。
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在核課期間內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第22條
前條第一項核課期間之起算,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者,自申
報日起算。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
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三、印花稅自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日起算。
四、由稅捐稽徵機關按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徵收之稅捐,自該稅捐所
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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