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之措施?
(A)對於危險物之扣留
(B)對於意圖自殺者之管束
(C)對於火災處所破窗而入
(D)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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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89), C(109), D(4485), E(0) #3092323
統計: A(205), B(89), C(109), D(4485), E(0) #3092323
詳解 (共 6 筆)
#5796340
20依行政執行法規定,下列何者非屬即時強制之措施?
(A) 對於危險物之扣留 (即時強制)
(B) 對於意圖自殺者之管束 (即時強制)
(C) 對於火災處所破窗而入 (即時強制)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 (直接強制)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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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2382
行政執行法第 36 條
1 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2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
一、對於人之管束。
二、對於物之扣留、使用、處置或限制其使用。
三、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
四、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 28 條
1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2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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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65766
(D) 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直接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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