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 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有國家賠償法規定之適用
(B)檢察官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 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有國家賠償法規定之適用
(C)警察機關以契約委託民間拖吊業者執行拖吊違規車輛,造成受拖吊車主 之損害,該車主可向執行之警察機關主張國家賠償
(D)甲為私法人之民間基金會,其雖受乙行政機關委託執行公權力,但因甲 為私法人,故人民不得對其主張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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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143), C(363), D(3969), E(0) #3092327

詳解 (共 8 筆)

#5823710

國家賠償法 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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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228號
依現行訴訟制度,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其執行職務,基於審理或偵查所得之證據及其他資料,為事實及法律上之判斷,係依其心證及自己確信之見解為之。各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就同一案件所形成之心證或見解,難免彼此有所不同,倘有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訴訟制度本身已有糾正機能。關於刑事案件,復有冤獄賠償制度,予以賠償。為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以實現公平正義,上述難於避免之差誤,在合理範圍內,應予容忍。不宜任由當事人逕行指為不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而請求國家賠償。唯其如此,執行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方能無須瞻顧,保持超然立場,使審判及追訴之結果,臻於客觀公正,人民之合法權益,亦賴以確保。
至若執行此等職務之公務員,因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時,則其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事實,已甚明確,非僅心證或見解上之差誤而己,於此情形,國家自當予以賠償,方符首開憲法規定之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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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有關國家賠償求償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一般公務員之行為導致國家賠償者,僅於故意之情況下,受害人得請求 國家賠償
(B) 民事法院法官因過失誤判,致當事人之權益受害者,不得請求國家賠償
(C) 第一審行政法院判決違法,致原告之權利受損者,不得提起國家賠償 訴訟
(D) 交通部公路總局違法管制通行,致人民車輛遭到地震所致落石毀損,應 負擔國家賠償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2年 - 112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113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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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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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8185
(D) 甲為私法人之民間基金會,其雖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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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2880
本題似有討論空間國家賠償法第13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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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138

國家賠償法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解題】
甲受乙行政機關委託執行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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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842
關於國家賠償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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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4207

根據A、B選項:

*補充題目

[111 普考]

48 某些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必須就其職務上之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始能適用國家賠償法,下列何者不屬之

(A) 檢察官

(B) 民事庭法官

(C) 司法事務官 

(D) 行政法院法官

 

*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

有審判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法律決字第 10200627760 號

要旨: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該條規定既係以偵審之特別事由為基礎,

所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指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法官或檢察官而言

 

    明:一、復台端 102  年 8  月 5  日致本部書函。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13 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

              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

              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係基於審判及追訴職務之特性

              所為之特別規定,以維護審判獨立及追訴不受外界干擾(司法院釋字

              第 228  號解釋參照)。本條規定既係以偵審之特別事由為基礎,所

              稱「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應指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

              法官或檢察官(包括依軍事審判法從事「審判或追訴職務」之軍事審

              判官或軍事檢察官)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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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9202
D選項為啥不是向乙主張國賠啊?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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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3660
國賠法第四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個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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