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B)經由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始得實施
(C)僅得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
(D)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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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977), C(119), D(52), E(0) #3461239
統計: A(51), B(977), C(119), D(52), E(0) #3461239
詳解 (共 3 筆)
#7265918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B),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C),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A)。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D)。
(B)經由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始得實施 (應為警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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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990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1 條: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
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前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一年,如有必要得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已無蒐集必要者,應即停止之。
依第一項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除為調查犯罪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外,應即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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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經由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始得實施 (應改正為警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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