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得提起訴願救濟?
(A)公務人員對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復審決定不服
(B)會計師不服懲戒處分,向財政部會計師覆審委員會聲請覆審,對於該覆審決議不服
(C)義務人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依行政執行法聲明異議經上級機關駁回異議
(D)納稅義務人對於課稅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申請復查,對於復查決定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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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5), B(93), C(287), D(1381), E(0) #3164204
統計: A(105), B(93), C(287), D(1381), E(0) #3164204
詳解 (共 3 筆)
#5963155
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38條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納稅義務人如果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仍有不服,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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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0822
申請復查是訴願先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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