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
(A)總統
(B)立法委員
(C)法官
(D)公立大學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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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13), C(76), D(5), E(0) #687445

詳解 (共 3 筆)

#2188951
正副總統彈劾由立法院提出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共 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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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974
A總統由立法委員彈劾 B立委依釋字14號非監察權行使對象(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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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7969
憲法修正條文第7條: 監察院 對於 (中央、地方公務人員) 及 (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委2人以上提議,9人以上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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