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甲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核定通知後逾 6 個月,始獲法院判決確定所繼承之債權,因債務 人死亡無財產可供執行,債權未獲實現。甲據以向國稅局申請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重開程序,國 稅局以其非屬新事證,不合重開程序要件,予以否准。甲得循下列何項程序救濟?
(A)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B)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C)提起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不存在之訴訟
(D)提起公法上一般給付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5), B(48), C(45), D(25), E(0) #687447

詳解 (共 3 筆)

#2948399
甲之目的不是要撤銷國稅局的否准處分,而是...
(共 5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1
#5521926
只要是依照行程法128申請程序再開而被駁回者,該「駁回」為行政處分。
又,甲得循訴願、課予義務訴訟程序來救濟,這邊的「訴願」,是指「怠為處分訴願」;「課予義務訴訟」,則指「怠為處分課予義務訴訟」。
5
0
#2065504
提起訴願、課予義務訴訟 
(共 1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