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罰中所謂「法律上一行為」?
(A)違反藥師法規定未取得藥師資格並擅自營業者
(B)於臺北至高雄行經高速公路路段上無照駕駛者
(C)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違規停車之連續處罰
(D)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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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 B(417), C(2546), D(309), E(0) #1624007

詳解 (共 8 筆)

#2569165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透過立法者之擬制(或執法者之執行)將時間、空間切割,變成法律意義之數行為

(以上來自陳治宇老師法學緒論上課內容)


題目之(C)選項: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違規停車之連續處罰

自然意義之一行為(違規停車)透過立法者之擬制,變成法律意義之數行為,

故每一次違法行為均屬每一次獨立之違法行為。

可參考釋字60497年判字第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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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254

未取得藥師資格不違法,違法的是擅自營業,也就是法律上的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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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8233
釋字第604號 解釋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而制定。依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增訂公布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係對於汽車駕駛人違反同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而為違規停車之行為,得為連續認定及通知其違規事件之規定,乃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1得為連續舉發之規定,就連續舉發時應依何種標準為之,並無原則性規定。雖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之授權,於90年5月30日修正發布「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其第12條第4項規定,以「每逾2小時為連續舉發之標準,衡諸人民可能因而受處罰之次數及可能因此負擔累計罰鍰之金額,相對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重大公益而言,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有關連續舉發之授權,其目的與範圍仍以法律明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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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7102
(C)釋字第 604 號交通處罰條例對持...
(共 38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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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6659
我想確認釐清一下:從台北開到高雄,若超速被分別拍照,可分別處罰;但無照駕駛是"一行為",所以只能罰一次?請問是這樣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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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8933

內政部91.3.1台內營字第○九一○○○三○七五號函

有關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同時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涉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  

次查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與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之處罰目的與處罰要件雖不相同,惟其處罰性質與種類,則有雷同之處(例如:罰鍰、勒令停止使用、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等),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對於同一違規事實行為,如已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處以罰鍰,同時又依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處以罰鍰者,即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之虞;惟若為達成行政目的需要,除處以罰鍰外,同時再處以勒令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之處罰,則尚無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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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920
請問A不是兩個行為嗎?【未取得藥師資格】...
(共 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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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653

D 有關建築物之使用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同時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後段規定,涉及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建築法第九十條規定之處罰,是否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

 

涉有同時違反建築法及都市計畫法之規定,惟應懮先適用何法予以處罰,法並無明文限制,且因土地及建築物違規建造之性質、種類與樣態殊異,實務上難以作一致性之規範,依據個案違規情形,審酌從一重罰能否達成行政目的,並在不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下,自行決定擇一處罰或併同處罰。

 

請問依照上面判斷是不是屬於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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