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契約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契約自由之保障範圍限於私人就私法實體法律關係所為之得喪變更
(B)國家為追求資源合理分配之公益,得針對「保障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
之契約自由予以合理限制
(C)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且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D)規範勞雇關係之法律,不僅發生公法上效果,亦有民事效力,而得規制
勞雇雙方之契約自由
統計: A(3285), B(667), C(177), D(493), E(0) #2686651
詳解 (共 10 筆)
(A)契約自由之保障範圍限於私人就私法實體法律關係所為之得喪變更:
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B)國家為追求資源合理分配之公益,得針對「保障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 之契約自由予以合理限制
(C)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且為私法自治之基礎
J576: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D)規範勞雇關係之法律,不僅發生公法上效果,亦有民事效力,而得規制 勞雇雙方之契約自由 J726: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A)契約自由之保障範圍限於私人就私法實體法律關係所為之得喪變更。(錯誤)
釋字第576號(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解釋文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B)國家為追求資源合理分配之公益,得針對「保障與他人交換生活資源」之契約自由予以合理限制。(正確)
釋字第580號(民國 93 年 07 月 09 日)解釋文
基於個人之人格發展自由,個人得自由決定其生活資源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因而得自由與他人為生活資源之交換,是憲法於第十五條保障人民之財產權,於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之契約自由。惟因個人生活技能強弱有別,可能導致整體社會生活資源分配過度不均,為求資源之合理分配,國家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範圍內,以法律限制人民締約之自由,進而限制人民之財產權。
(C)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且為私法自治之基礎。(正確)
釋字第576號(民國 93 年 04 月 23 日)解釋文
契約自由為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並為私法自治之基礎,除依契約之具體內容受憲法各相關基本權利規定保障外,亦屬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其他自由權利之一種。惟國家基於維護公益之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對之為合理之限制。
(D)規範勞雇關係之法律,不僅發生公法上效果,亦有民事效力,而得規制勞雇雙方之契約自由。(正確)
→ 當法律對於契約有強制規定或任意規定,而締約當事人有特約時,其特約可取代任意規定。至於特約與強制規定的關係為:特約內容應受強制規定之規整。
由於勞動契約屬於民事契約,就其違反強制規定,是否無效的問題,法院理應就民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特別是對排除無效後果之「但書規定」,大加闡述不可。
釋字第726號(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爭點
勞雇雙方就工作時間等另行約定未經核備,是否仍受勞基法相關規定之限制?
解釋文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有關勞雇雙方對於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有另行約定時,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係強制規定,如未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該約定尚不得排除同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除可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外,如發生民事爭議,法院自應於具體個案,就工作時間等事項另行約定而未經核備者,本於落實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依上開第三十條等規定予以調整,並依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九條規定計付工資。
理由書 第5段
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係在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在探究法規範是否屬本條之強制規定及違反該強制規定之效力時,自須考量國家管制之目的與內容。勞雇雙方就其另行約定依系爭規定報請核備,雖屬行政上之程序,然因工時之延長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且因相同性質之工作,在不同地區,仍可能存在實質重大之差異,而有由當地主管機關審慎逐案核實之必要。又勞方在談判中通常居於弱勢之地位,可能受到不當影響之情形,亦可藉此防杜。系爭規定要求就勞雇雙方之另行約定報請核備,其管制既係直接規制勞動關係內涵,且其管制之內容又非僅單純要求提供勞雇雙方約定之內容備查,自應認其規定有直接干預勞動關係之民事效力。否則,如認為其核備僅發生公法上不利於雇主之效果,系爭規定之前揭目的將無法落實;
且將與民法第七十一條平衡國家管制與私法自治之原則不符。
我自己的解法是:公法人也可以與私人企業訂定私法契約,例如:行政輔助(行政機關向民間業者買文具用品)
還有[私人跟行政機關之間]簽訂私法契約
(A)不是只有私法契約 公法也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