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 不得為候選人宣傳或參與競選活動。其中不包括下列何者?
(A)為候選人站台
(B)參與候選人遊行活動
(C)參與候選人拜票活動
(D)個人捐贈競選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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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8), B(335), C(113), D(10301), E(0) #796261

詳解 (共 2 筆)

#1037113

參照正副總統選法第 43

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選

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後,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公開演講為候選人宣傳。

二、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A)

三、召開記者會或接受媒體採訪時為候選人宣傳。

四、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

五、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

六、利用大眾傳播媒體為候選人宣傳。

七、參與候選人遊行拜票、募款活動--(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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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政治獻金 第 7 條 得捐贈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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