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地方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依法係以幾級幾審的
方式終結審判,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
(A)一級一審
(B)二級二審
(C)三級三審
(D)四級四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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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 B(1435), C(215), D(2), E(0) #1624452
統計: A(139), B(1435), C(215), D(2), E(0) #1624452
詳解 (共 5 筆)
#6152928
二級
公職人員選罷法§126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一級)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一審)而上訴(二審)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二級)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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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
公職人員選罷法§127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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