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對於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甲,做成訓練成績不及格之處分,甲當如何進行救濟,下列何 者正確?
(A)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復審
(B)向考試院提出訴願
(C)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出行政訴訟
(D)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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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5), B(1207), C(49), D(161), E(0) #1710716

詳解 (共 3 筆)

#2508395
應該是這個吧~ 
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2條(準用本法之對象)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 
  一、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經銓敘合格之公立學校職員。 
  二、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人員。 
  三、公營事業依法任用之人員。 
  四、各機關依法派用、聘用、聘任、僱用或留用人員。 
  五、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未獲分發任用之人員。 
  前項第五款應各種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者,有關其權益之救濟,依訴願法之規定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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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1260

依公務員保障法第10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甲是考試錄取參加訓練之人員為保障法準用對象,次按第2項規定不服保訓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依訴願法規定行之。

所以選擇B向考試院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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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7267
差別-非及格正式公務員及正式及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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