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於多久期間內自行遷移者,不在此限?
(A)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
(B)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
(C)自公告期滿之日起30日內
(D)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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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79), C(54), D(414), E(0) #393544
統計: A(16), B(79), C(54), D(414), E(0) #393544
詳解 (共 3 筆)
#1195365
第 5 條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一、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
移。
二、墳墓及其他紀念物必須遷移。
三、建築改良物依法令規定不得建造。
四、農作改良物之種類或數量與正常種植情形不相當者,其不相當部分。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前項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得視其興辦事業計畫之需要,於土地徵收公告
之日起三年內徵收之。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需用土地人報請徵收土地
前,請求同時一併徵收其改良物時,需用土地人應同時辦理一併徵收。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土地改良物,於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由該管直
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遷移或拆除之,不
予補償;屆期不拆遷者,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
逕行除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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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407
土地徵收條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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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380
徵收土地時,其土地改良物應一併徵收。但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要求取回,並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遷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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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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