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此一特權乃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及運作遭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
(B)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解釋時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C)立法委員在會期內所為之言論免責權,僅限於不負刑事法律責任
(D)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院外所為黨團協商之言論,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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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261), C(2776), D(1455), E(0) #410342

詳解 (共 10 筆)

#612919

大法官釋字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01號解釋釋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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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692

這題應該可以申訴,請看


依司法院釋字第435號解釋對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 
(B)採所謂相對保障主義
 (C)院外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D)蓄意之肢體動作,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保障之列,司法機關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基層警察人員考試、 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99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 99年第一次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及99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試題#3575
答案:C
難度: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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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922

D選項仍維持正確的看法


時事新聞,確實有在立法院作<院外>的黨團協商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275003-1.aspx

反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民眾自18日晚間占據立法院議場,至今已邁入第10天,王金平上午在官邸召集朝野立法院黨團協商,希望化解服貿僵局,不過討論近2小時,朝野協商破局。


重點在於:黨團協商<仍在議論議事內容>。<並非私下聊天聚會>


給立委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與其直接相關之附隨行,<院外>的黨團協商,亦作同解釋。


又,黨團協商屬亦會自律,仍可由立法委員自訂之。


大法官釋字435號

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是屬舉例,並非釋字未提起的都排除。


<以上供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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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521
最佳解  大法官解釋  內明文規定   ...
(共 1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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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377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 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 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 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
沒說院外黨團協商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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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026
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
(共 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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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062
我發現近幾年考的趨勢不用太拘束,像本題就不用太去分院內或院外,只要知道黨團協商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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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202

憲法 第 73 (言論免責權)

立法委員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院外不負責任

釋字第 435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

 

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

 

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我也覺得5F推的那一題,根本打考選部臉 = =!解釋文中,我只看到如院內黨團協商是可以的,我可沒看到有院外的黨團協商,依據在哪裡?是哪個解釋文?還是行政庭會議紀錄?還是哪個機關的函釋?總得要有個依據吧?考選部可以自己球員兼裁判嗎 = ="?裁判!我要抗議!可以這樣打了又打!打了又打嘛!?= ="...
不過既然給答案給C,就沒辦法了,因為考選部是老大,他說了算!以後遇到這種題目選C就對了!是說,我習慣做題,先看關鍵字作答,一看到院外,1秒馬上選D,照正常邏輯,以往這種題目都不會錯!這題根本坑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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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145
                                           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                     
                                                     ↑
(D)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院外│"所為黨團協商"之言論,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
   立法委員對院外不負責任(民事及刑事)
 

D選項翻譯解釋:由於立法委員在院內之言論對院外不負民事及刑事責任,故在院內黨團協商之發言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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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419

(A)此一特權乃在於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及運作遭到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O)
(B)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之範圍,在解釋時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O)
(C)立法委員在會期內所為之言論免責權,僅限於不負刑事法律責任(X;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原則上也不負行政責任)
(D)立法委員在立法院院外所為黨團協商之言論,仍受言論免責權之保障(O;黨團協商言論屬院內,雖在院外發表亦受保障[最大程度之界定])

解釋字號:釋字第 435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6 年 08 月 01 日
解釋爭點: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如何界定?司法機關於必要時得否對立法委員逾越保障範圍之非職權行使行為偵審?
解釋文: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解釋字號:釋字第 401 號 
解釋日期:民國 85 年 04 月 26 日
解釋爭點:國大代表暨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如有不當,原選區選舉人得否依法罷免之?
解釋文: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言論及表決之免責權,係指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不受刑事訴追,亦不負民事賠償責任,除因違反其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之意。又罷免權乃人民參政權之一種,憲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則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因行使職權所為言論及表決,自應對其原選舉區之選舉人負政治上責任。從而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經國內選舉區選出者,其原選舉區選舉人得以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所為言論及表決不當為理由,依法罷免之,不受憲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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