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交通事業郵政升資考試_佐級晉員級_業務類—郵政:民法概要#133206
年份:114年
科目:公職◆民法概要
20 甲與乙結婚 2 年,兩人育有 2 名子女 A、B。某日乙離家出走並留下信箋一封,內文坦承 A、B 兩個孩子其實都不是甲受胎所生,實際親生父親為丙、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 知悉此事時為 15 歲,但不知該如何是好,經過數年思考後,在 19 歲時決定尋找身分認同, 雖已超過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 2 年期間,仍可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B)丁自知悉子女 B 非為甲婚生子女起 2 年內,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
(C)丙知悉此事,隨即向 A 表示願意養育,因丙撫育 A,A 則視為丙之婚生子女
(D)甲得提起婚生否認之訴,但須於 A、B 成年後 2 年內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