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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825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1年 - 10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8825

年份:10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20 甲與乙訂立承攬契約,約定由乙於一個月內為甲完成演唱會的舞台搭建,報酬50萬元。其後,在乙尚未完成工作之前,甲即對乙表示終止契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乙賠償損害後,始得終止契約
(B)甲受領終止契約前之給付係無法律上原因,乙對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C)乙對甲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
(D)乙得向甲主張損害賠償,包括乙已完成工作部分之報酬及其就未完成部分應可取得之利益,但應扣除乙因終止契約而可節省之費用及可取得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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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362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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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1 條 工作未完成前,定作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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