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申請人甲主張之國際優先權基礎案,包括 A、B 兩發明,其中 A 發明包括 a1 及 a2 兩項技術內容。
甲於 105 年 1 月 6 日向我國提出之發明申請案僅載明 A 發明,且其說明書中就 a1 之發明技術內容,
雖已完整揭露,但就 a2 之發明技術內容,則缺漏部分說明書內容。甲發現上述情形後,乃於 105 年
21日同時針對缺漏之 a2 說明書及 B 發明部分,向專利專責機關進行補正,使文件齊備。下列
敘述,何者正確?
(A)甲僅得針對缺漏之 a2 說明書進行補正,其同時就 B 發明部分進行補正,專利專責機關應不予受理
(B)甲得同時針對缺漏之 a2 說明書及 B 發明部分進行補正使文件齊備,並取得 105 年 1 月 6 日之申請日
(C)甲得同時針對缺漏之 a2 說明書及 B 發明部分進行補正使文件齊備,並取得 105 年 6 月 21 日之申
請日
(D)甲得同時針對缺漏之 a2 說明書及 B 發明部分進行補正使文件齊備,並分別就 A 發明(包括 a1 及
a2)部分取得 105 年 1 月 6 日之申請日,就 B 發明部分取得 105 年 6 月 21 日之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