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刑法上沒收之標的?
(A)槍枝、毒品等違禁物
(B)不能安全駕駛所使用的車輛
(C)投票行賄的賄款現金
(D)用所收賄款購得之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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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3881), C(258), D(1032), E(0) #3117323
統計: A(77), B(3881), C(258), D(1032), E(0) #3117323
詳解 (共 8 筆)
#5857199
刑法-名詞解釋 沒收&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或供犯罪預備之物
另在客觀要件上,應區分該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即欠缺該物品則無由成立犯罪,此類物品又稱為關聯客體,該關聯客體本身並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故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沒收必須有特別規定方得為之。「例如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人所駕駛之汽車或機車即為構成該罪之事實前提,僅屬該罪之關聯客體,而不具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用,即非屬供犯罪所用而得行沒收之。」(高院106 交上易426 判決參照)
參考資料:1120624取自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0826-663-1
另在客觀要件上,應區分該供犯罪所用之物,是否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前提,即欠缺該物品則無由成立犯罪,此類物品又稱為關聯客體,該關聯客體本身並不具促成、推進構成要件實現的輔助功能,故非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沒收必須有特別規定方得為之。「例如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人所駕駛之汽車或機車即為構成該罪之事實前提,僅屬該罪之關聯客體,而不具促成、推進犯罪實現的效用,即非屬供犯罪所用而得行沒收之。」(高院106 交上易426 判決參照)
參考資料:1120624取自https://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0826-6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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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5855
(B)行政法;沒入
(A)(C)(D)刑法;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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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6187
沒收標的應與所犯罪行(構成要件)有相當的關連性才得以沒收,不然跟本案無關的,國家機關都可以宣告沒收對行為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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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7227
(B)沒入,非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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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565
刑法 第 38 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A) 槍枝、毒品等違禁物→違禁物
(C) 投票行賄的賄款現金→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
(D) 用所收賄款購得之房屋→犯罪所生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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