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裁判確定前、後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B)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不另就餘罪處斷
(C)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包含罰金及從刑在內之他刑
(D)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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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1), B(508), C(461), D(2911), E(0) #2995157

詳解 (共 3 筆)

#5610303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A)。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一、宣告多數死刑者,執行其一。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C)
三、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四、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八、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九、依第五款至前款所定之刑,併執行之。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B)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D)
沒收,除違禁物及有特別規定者外,逾第八十條規定之時效期間,不得為之。
沒收標的在中華民國領域外,而逾前項之時效完成後五年者,亦同。
沒收之宣告,自裁判確定之日起,逾十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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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6081
刑法(A)第 50 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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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3575
(A) 裁判確定前、X後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刑50
(B) 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X不另就餘罪處斷。刑52
(C)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X不執行包含罰金及從刑在內之他刑。刑51
(D) 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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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88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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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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