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易服社會勞動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服社會勞動且其應執行之刑逾 6 個月者,亦得易服社會勞動
(B)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時,所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
(C)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者,得易服社會勞動
(D)易服社會勞動並非易刑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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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8), B(149), C(413), D(3110), E(0) #2995158
統計: A(798), B(149), C(413), D(3110), E(0) #2995158
詳解 (共 6 筆)
#5606171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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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7375
易刑處分:
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勞役
易以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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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口訣:法老ea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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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1137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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