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依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年終考績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就受考人工作、操行、學識、才能四項予以評分
(B)受考人未具備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明定之條件者,不得考列甲等
(C)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且得互相抵銷
(D)受考人平時考核除依規定抵銷者外,曾記一大功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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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3), C(27), D(99), E(0) #3183513
統計: A(5), B(33), C(27), D(99), E(0) #3183513
詳解 (共 2 筆)
#5987937
(B) 受考人未具備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所明定之條件者,不得考列甲等
公務人員年終考績,應就考績表按項目評分,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須受考人在考績年度內具有下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二目以上之具體事蹟,始得評列甲等:
(C) 受考人平時考核之獎懲,應併入年終考績增減分數,且得互相抵銷
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
一、平時考核: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於年終考績時,併計成績增減總分。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
(D) 受考人平時考核除依規定抵銷者外,曾記一大功者,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
平時成績紀錄及獎懲,應為考績評定分數之重要依據。平時考核之功過,除依前條規定抵銷或免職者外,曾記二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人員,考績不得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人員,考績不得列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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