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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年份:104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20.抗告人因聲請破產事件,對於破產裁定提起抗告,經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駁回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再抗告
(B)依破產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可再抗告
(C)破產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並未規定可以抗告,故不可再抗告
(D)應就原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之內容,決定是否可以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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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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