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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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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4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4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22243
年份:
104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20.抗告人因聲請破產事件,對於破產裁定提起抗告,經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駁回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可以再抗告
(B)依破產法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不可再抗告
(C)破產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並未規定可以抗告,故不可再抗告
(D)應就原法院認抗告為無理由之內容,決定是否可以抗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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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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