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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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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
102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20.民法、民事訴訟法及破產法都有關於「和解」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民法上的和解,係當事人雙方互相讓步所成立的契約
(B)民事訴訟法上的和解,不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
(C)破產法的和解,係以預防債務人破產為目的
(D)破產法的和解,須債務人有破產原因存在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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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Kuan Tsai
B1 · 2018/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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