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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102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27.有關消滅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匯票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抵押權人於時效完成後五年內,仍得拍賣抵押物求償
(C)本票執票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如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自到期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D)依督促程序對借款人發支付命令,雖因後來支付命令未確定而失其效力,但仍生時效中斷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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