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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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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
102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31.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銀行得接受外國、香港或澳門船舶為擔保辦理擔保授信
(B)除銀行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案件外,授信案件展期得由下一層級核定
(C)銀行辦理應收票據週轉金貸款,一律得以「依法令規定」之理由,向聯徵中心查詢票據債務人信用資料
(D)銀行對於授信戶申請開發以其關係企業為受益人之國內信用狀,不得受理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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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Chen Chien
B1 · 202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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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發文機關:財政部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共 2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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