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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102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41.甲銀行對張三之債權請求權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本金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各期利息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B)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C)時效因張三之承認而中斷者,甲銀行若於張三承認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
(D)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張三仍為履行之給付,其後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甲銀行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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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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