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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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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
102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42.甲銀行請求李四清償保證債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李四得以張三對於甲銀行之債權,主張抵銷
(B)李四雖於簽訂保證契約時,即聲明拋棄先訴抗辯權,但因保證人之權利,不得預先拋棄,故其拋棄不生效力
(C)甲銀行向張三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李四亦生效力
(D)張三拋棄其抗辯者,李四仍得主張之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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