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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卷: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2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 #22251

年份:102年

科目:進階授信法規

43.李四如向甲銀行為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B)李四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次充利息
(C)李四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
(D)李四因清償債務而對於甲銀行負擔新債務者,除雙方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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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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