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李四如向甲銀行為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B)李四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次充利息
(C)李四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
(D)李四因清償債務而對於甲銀行負擔新債務者,除雙方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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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117), C(30), D(17), E(0) #847369
統計: A(5), B(117), C(30), D(17), E(0) #847369
詳解 (共 2 筆)
#6425640
李四如向甲銀行為清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於其清償之限度內,得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李四是保證人,根據民法第749條:「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李四清償後,可以代位向主債務人張三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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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李四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次充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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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23條 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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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中的順序是「費用 -> 原本 -> 利息」,這與法條規定的「費用 -> 利息 -> 原本」不符。因此,這個敘述是錯誤的。

(C) 李四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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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第318條第1項:「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酌量債務人之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原則上,債務人(在此包括保證責任下的李四)應為全部清償,債權人甲銀行可以拒絕一部清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法院裁定。
(D) 李四因清償債務而對於甲銀行負擔新債務者,除雙方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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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描述的是「新債清償」的情況。根據民法第320條:「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如果李四為了清償這筆保證債務,而與甲銀行成立了另一筆新的借貸契約,除非他們明確約定舊債務消滅,否則若李四未能履行新債務,甲銀行仍可就原保證債務向李四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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