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關於放火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一個放火行為同時烧毀多家房屋,成立一個放火罪
(B)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不以放火當時有人在內為必要
(C)依實務見解,計程車為放火罪所稱之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
(D)失火燒毀有人所在的房屋,因而致人於死,成立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A)一個放火行為同時烧毀多家房屋,成立一個放火罪
(B)現有人所在的建築物,不以放火當時有人在內為必要
(C)依實務見解,計程車為放火罪所稱之供公眾運輸交通工具
(D)失火燒毀有人所在的房屋,因而致人於死,成立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處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4), B(62), C(981), D(263), E(0) #2677998
統計: A(14), B(62), C(981), D(263), E(0) #2677998
詳解 (共 5 筆)
#5109219
計程車是『小眾』運輸工具 而非公眾
13
0
#7357165
(B) 正確:現有人所在之認定
-
解析: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現有人所在」是指該建築物「平時」即供人居住或使用。
-
理據: 只要該房屋目前有人居住(非廢墟),即便放火那一刻屋主剛好出門買菜不在家,依然適用本條。這與「現時有人在內」的定義不同。
(D) 錯誤:吸收關係而非想像競合(本題答案)
-
實務見解: 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第 173 條第 2 項),如果因此導致人員死亡。
-
解析: 根據我國實務,失火罪本身已包含「對公共安全及人身安全之侵害」。當失火行為致人於死時,雖然看似觸犯了失火罪與過失致死罪,但因為失火罪的公共危險性質已經涵蓋了過失致死的評價,實務上通常認為「失火罪」即足以評價該行為,不另論過失致死罪,亦非想像競合。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