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關於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首方式包括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B)所謂未發覺之罪,不包括僅知有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
(C)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D)已發覺之情況亦指已發生之犯罪事實,雖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但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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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5), B(99), C(312), D(63), E(0) #26964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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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不能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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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之方式:

(一)口頭陳述或書面報告均可,書面報告不以表明自首字樣為必要。
(二)親自前往自首或託人代為自首均可。
(三)直接向有偵查權之機關自首或間接向非偵查機關自首請其轉達亦可,但後者以轉送至偵查機關時,亦生自首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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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62 條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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