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2.關於刑法第六十二條自首減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自首方式包括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
(B)所謂未發覺之罪,不包括僅知有犯罪事實,但不知犯罪人為何人者
(C)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D)已發覺之情況亦指已發生之犯罪事實,雖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但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9), B(32), C(125), D(34), E(0) #268698

詳解 (共 3 筆)

#2705478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
(共 3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81000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1 月 18 日
要旨:
自首以對於未發覺之罪投案而受裁判為要件,至其方式雖不限於自行投案 ,即託人代理自首或向非偵查機關請其轉送,亦無不可,但須有向該管司 法機關自承犯罪而受裁判之事實,始生效力,若於犯罪後,僅向被害人或 非有偵查犯罪職務之公務員陳述自己犯罪之事實,而無受裁判之表示,即 與自首之條件不符。
1
0
#5810006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0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273528
未解鎖


(共 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