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自訴何者為不合法? (A)對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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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F 吾寺 儻平郎 研二上 (2023/08/11)
第 321 條(修法)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3 條(修法)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C),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 324 條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查看完整內容 第 321 條(修法) 第 322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3 條(修法) 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C),或依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第 324 條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 第 325 條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B) 第 258-3 條(已修法)
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予聲請人、代理人、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法院為第二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被告對於第二項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
4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自訴何者為不合法? (A)對於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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