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不生效力
(B)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
(C)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D)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仍須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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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0), B(2390), C(280), D(175), E(0) #2052530
統計: A(110), B(2390), C(280), D(175), E(0) #2052530
詳解 (共 5 筆)
#3537786
(A)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不生效力
(B)准予訴訟救助,於抗告亦有效力
第 111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C)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第 112 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D)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仍須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第 110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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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2817
第110條(訴訟救助之效力1)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第111條(訴訟救助之效力2)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第112條(訴訟救助效力之消滅)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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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443
第 111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第 112 條
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因受救助人死亡而消滅。
第 110 條
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下列各款之效力:
一、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二、免供訴訟費用之擔保。
三、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受救助人選任律師代理訴訟時,暫行免付酬金。
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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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5961
民事訴訟法 §107 I :「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聲請訴訟救助的人有無資力,必須視訴訟救助的聲請時間來判斷,例如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5號民事裁定:「應以其聲請時之經濟狀況及信用技能作為衡量基準,至於其聲請以前所有但在聲請時已不存在之資產或非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經濟狀況,並不在斟酌之列。原審綜據相對人所提出之上述財產總歸戶等資料,合法認定相對人確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難以支出本件之訴訟費用,因而以裁定准許相對人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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