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民事訴訟程序之當事人適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有當事人能力者,就其所進行之訴訟,即為當事人適格
(B)適格之當事人,就該程序之訴訟標的,未必具有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
(C)共同訴訟之多數當事人必須全體同為原告或被告,方為當事人適格
(D)原告所主張之權利若無理由,即為當事人不適格
統計: A(454), B(1948), C(487), D(247), E(0) #2052533
詳解 (共 10 筆)
(A)
參照民訴40條第一款、民法第六條。
當事人能力、當事人適格,兩者的差別有點像演員表演的感覺;
你有當事人能力(有演戲的能力),不代表你有資格每看到一齣戲就衝上表演(當原、被告)。
當事人適格代表著你有資格在特定的一齣戲裡演原、被告。
所以A不正確。
(B)
這應該是參照民訴247,如果看不懂這一條的第二款可以參考另外一題底下的回應。
https://yamol.tw/item-29+%E6%8F%90%E8%B5%B7%E4%B8%8B%E5%88%97%E4%BD%95%E7%A8%AE%E8%A8%B4%E8%A8%9F%EF%BC%8C%E4%BB%A5%E5%8E%9F%E5%91%8A%E4%B8%8D%E8%83%BD%E6%8F%90%E8%B5%B7%E4%BB%96%E8%A8%B4%E8%A8%9F%E8%80%85%E7%82%BA%E9%99%90%EF%BC%9F++%28A%29%E5%B0%87%E4%BE%86%E7%B5%A6%E4%BB%98%E4%B9%8B%E8%A8%B4+%28B..-1728428.htm
247第一款是在要求法院確認X當事人跟這個判決有沒有關係
譬如你跟弟弟在爭奪家產,突然跑出一位女性說他也是你爸生的,她也要分;
這位女性X,你可以要求法院確認這位女性跟這場遺產訴訟有沒有關係。
她跟訴訟標的不一定有關係(也就是在實體法上X未必與你爸的遺產有關係);
但是,在確認X跟你爸的遺產有沒有關係的訴訟之中,
X就是該訴訟的適格當事人。
很可能她媽剛好在同個時期不同時間點睡過你爸跟跟其他男人,
DNA跟你爸相符與否都還不知道。
所以B是正確的。
(C)
參民訴56"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個人必須合一確定者"
說明"必要共同"訴訟的共同訴訟人,必須同勝同敗。
C選項沒提到是"必要"還是"普通"共同訴訟。
(D)
參民訴249條第二款。
是"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並非是"主張之權利若無理由"。
A
當事人適格可否還有其他同學能夠說明的更詳細的,謝謝。
當事人適格
又稱「訴訟實施權」,在民事訴訟中可以擔任原告或被告而受本案判決的資格。也就是在具體訴訟中,由某人擔任原告或被告對紛爭解決是適切而有必要的。
例如甲知道家財萬貫的乙積欠貧困潦倒的丙工資1萬元,甲行俠仗義,以自己名義起訴請求乙給付丙工資1萬元的情形,甲並不是適格的當事人。
又如A 想要購買 10 本《SPY×FAMILY間諜家家酒》的最新中譯本,於是向 B 書店下訂,約定付款後 3 日內出貨。A 完成付款後,B 卻遲遲不出貨,也不理會 A 的多次出貨要求。如果此時想要用民事訴訟解決這個爭議,要求 B 交付商品,那誰具有當事人適格?
要判斷當事人是否適格,必須要針對該具體個案中,當事人與特定訴訟標的間的法律關係來決定。在這個案例中,如果是想要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由於民法規定,物品的出賣人負有將物品交付給買受人的義務,所以此時物品的買受人 A 以及出賣人 B,就分別具有成為民事訴訟原告及被告的當事人適格。
訴訟標的
所謂訴訟標的,就是指當事人想請求法院用裁判來確定他所主張的私權是否合法的具體法律依據,換言之,就是請求權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