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司機甲開車不慎撞傷乙,乙訴請甲賠償損害,訴訟繫屬中,甲之僱用人丙為輔助甲而參加訴訟。訴訟參加人丙,不得為下列何項行為?
(A)提起反訴
(B)提出時效抗辯
(C)提起上訴
(D)提起再審之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40), B(567), C(360), D(437), E(0) #2052534
統計: A(1940), B(567), C(360), D(437), E(0) #2052534
詳解 (共 9 筆)
#3617251
提起反訴就是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去做的事情
輔助訴訟卻還提起反訴,這就不是在幫甲,而是在幫自己,所以不能提
103
4
#3538523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C)、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B),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D)
97
1
#5554601
速解:輔助參加人 非 獨立訴訟,所以不能反訴。
1.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抗辯),合併為之。
2.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但反訴不因本訴撤回而失效力。~反訴的性質是—「獨立的訴訟」
31
0
#5366109
本題出自於23 年抗字第 1066 號:於原告提起反訴,惟被告始得為之,參加人雖得輔助被告為一切訴訟行
為,但提起反訴則已出於輔助之目的以外,自非法之所許。
現已停止適用
27
0
#5882088
反訴是一種另闢戰場的訴訟行為,輔助參加自不得為之
8
0
#5515484
第 58 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