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關於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書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文書之真偽不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B)外國之公文書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證明者,仍不推定其真正
(C)公文書應提出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D)私文書於任何情形均無須提出原本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 B(78), C(2973), D(62), E(0) #2052541
統計: A(27), B(78), C(2973), D(62), E(0) #2052541
詳解 (共 4 筆)
#3538539
(A)文書之真偽不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第 359 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B)外國之公文書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證明者,仍不推定其真正
第 356 條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C)公文書應提出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D)私文書於任何情形均無須提出原本
第 352 條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C)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D)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80
1
#5515516
第 359 條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法院得命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可供核對之文書。
核對筆跡或印跡,適用關於勘驗之規定。
第 356 條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第 352 條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
前二項文書,法院認有送達之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提出繕本或影本。
11
0
#5668273
(A)X
民訴 第359條
I 文書之真偽,得依核對筆跡或印跡證之。
~略
(B)X
民訴 第356條
外國之公文書,其真偽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但經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機構證明者,推定為真正。
(C)O
(D)X
民訴 第352條
I 公文書應提出其原本或經認證之繕本或影本。(C)
II 私文書應提出其原本。但僅因文書之效力或解釋有爭執者,得提出繕本或影本。(D)
~略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