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關於簡易訴訟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審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B)對於第二審之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C)第二審裁判於任何情形均不得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D)對於第一審裁判得上訴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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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68), C(2527), D(151), E(0) #2052548
統計: A(50), B(268), C(2527), D(151), E(0) #2052548
詳解 (共 6 筆)
#5515540
第 436 條
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一章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
第 436-1 條
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
當事人於前項上訴程序,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不得為之。
第一項之上訴及抗告程序,準用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四條之一及第三編第一章、第四編之規定。
對於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五項規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法院。
第 436-3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第一項之上訴或抗告,為裁判之原法院認為應行許可者,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合於前項規定之理由,逕將卷宗送最高法院;認為不應許可者,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前項裁定,得逕向最高法院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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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5368
好像只要是 均不得 的答案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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