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為 A 屋之所有人,主張乙無權占有 A 屋,依民法第 767 條之請求權,列乙為被告請求返還 A 屋,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而甲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不幸病亡,繼承人為其子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與丁均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丁得據該判決為執行名義對丙強制執行
(B)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時,乙即喪失當事人適格,該判決違法
(C)丁是甲之概括繼受人,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丙非乙之概括繼受人,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D)丙與丁均非當事人,均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817), B(84), C(332), D(57), E(0) #2052545
統計: A(2817), B(84), C(332), D(57), E(0) #2052545
詳解 (共 7 筆)
#3551014
民訴 第401條
這要注意,誰是此條所稱 「繼受人」。
如果丙為善意,是否 為 繼受人??
37
0
#5515531
第 400 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第 401 條
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
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之確定判決,對於該他人亦有效力。
前二項之規定,於假執行之宣告準用之。
18
0
#5980502
(B) 訴訟繫屬中乙將該占有移轉給惡意之丙時,乙即喪失當事人適格,該判決違法→乙不會喪失當事人適格(當事人恆定原則)
(C) 丁是甲之概括繼受人,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丙非乙之概括繼受人,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丙為惡意,應受既判力所及
(D) 丙與丁均非當事人,均不受該判決既判力所及→丙為惡意、丁為繼承人,應受既判力所及
7
0
#4691363
不是通常都不能對抗善意受讓者嗎?
另外,本提可否用民訴254條來解釋呢?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所以當事人仍然是甲和乙呢?
5
0
#7264399
這個案子的重點在於:雖然房子在訴訟過程中換了主人(從乙到丙),原告也過世了(從甲到丁),但法律認為這個判決對這些新的關係人依然有效力。
判決有效:法院的最終裁決有拘束力,不論是繼承人丁還是後來買到房子的丙,都必須遵守這個結果。
直接執行:因為判決對丙也有效,丁可以直接拿著勝訴判決去要求丙搬走,不需要再打一次官司。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