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他造同意,亦不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B)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有可能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證明之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統計: A(118), B(1927), C(464), D(127), E(0) #2052544
詳解 (共 7 筆)
(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他造同意,亦不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B)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有可能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證明之
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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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何者正確?
下列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時,不得聲請為鑑定
(B)保全證據之聲請,必須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釋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他造同意,亦不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B)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有可能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v)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證明之
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