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證據保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他造同意,亦不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B)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有可能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證明之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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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927), C(464), D(127), E(0) #2052544

詳解 (共 7 筆)

#3538615

(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他造同意,亦不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B)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有可能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證明

 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釋明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得依職權為之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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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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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 (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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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5527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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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何者正確?

下列關於證據保全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時,不得聲請為鑑定

(B)保全證據之聲請,必須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釋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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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證明之 →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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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證據若無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縱然經他造同意,亦不得向法院聲請保全 ->?

第 368 條  證據有滅失或礙難使用之虞,或經他造同意者,得向法院聲請保全;就確定事、物之現狀有法律上利益並有必要時,亦得聲請為鑑定、勘驗或保全書證。

前項證據保全,應適用本節有關調查證據方法之規定。

(B)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前或起訴後,均有可能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v)

第 369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在起訴後,向受訴法院為之;在起訴前,向受訊問人住居地或證物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遇有急迫情形時,於起訴後,亦得向前項地方法院聲請保全證據。

(C)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應保全證據之理由,並證明

 第 370 條  保全證據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他造當事人,如不能指定他造當事人者,其不能指定之理由。

二、應保全之證據。

三、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

四、應保全證據之理由

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理由,應釋明之。

(D)保全證據應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得依職權為之

-> ?

第 372 條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於訴訟繫屬中,依職權為保全證據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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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89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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